(2016)鄂069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华平与十堰源资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东风襄阳旋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平,十堰源资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源资源公司),东风襄阳旋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旋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79号原告周华平。委托代理人石东营,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十堰源资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源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鄢红。委托代理人任旭鹏,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东风襄阳旋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旋压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真。委托代理人任旭鹏,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舒振宇,旋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平与被告源资源公司、旋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华平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华平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清审 判 员 管龙华人民陪审员 云 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