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奇文革与张子军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文革,张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783号申请执行人奇文革,男,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张子军,男,汉族,职工。奇文革申请执行张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张子军偿还原告奇文革30000元及利息,于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利息从2012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张子军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张子军的每月工资,至今已扣留3.875万元,执行费被执行人张子军已交纳。现申请执行人奇文革同意本案只采取扣留被执行人张子军的每月工资,不再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乌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 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党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