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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葛某某贪污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934号被执行人葛某某被执行人葛某某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剩余罚金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缴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1日将该判决中罚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史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