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2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执行人:张某丙,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2民督11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坐落在化德县朝阳路口东平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赵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