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邢台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邢台市上半城餐饮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上半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791号原告邢台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二环路以北公园东街以西。法定代表人申秋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邢台市上半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367号。法定代表人李红亮,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邢台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市上半城餐饮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邢台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台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立华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