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藏玉梅诉凉州区生态植物园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玉梅,凉州区生态植物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653号原告:藏玉梅,女。被告:凉州区生态植物园。住所地:凉州区东关街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科,系该植物园主任。原告藏玉梅诉被告凉州区生态植物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藏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取5元,由原告藏玉梅负担。审 判 长 赵生林审 判 员 王劲辉代理审判员 查银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