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8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张子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8008号原告:上海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彬,公司员工。被告:张子康,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柳洲东路XXX号XXX幢二单元204室。原告上海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子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上海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学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