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志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志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1273号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永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95690C。法定代表人:陈波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亮,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政,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志文,男,汉族,1975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白东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陈亚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