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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鑫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鑫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241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通亚街***号。法定代表人:管志勇,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华,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金鑫焱,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区A区*号楼*单元***室,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鑫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范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