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3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金桥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毕光宝,叶玲玲,蒋仁金,王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97856Y)。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颜三路116号546室。法定代表人:黄道海。被执行人: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633618-4),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北工业园区(安昌镇范家埭村)。法定代表人毕光宝。被执行人:绍兴县金桥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1258421-9),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仁金。被执行人:毕光宝,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叶玲玲,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蒋仁金,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小花,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县金桥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毕光宝、叶玲玲、蒋仁金、王小花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国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胡银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