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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昆明三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段国涵、徐浪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三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段国涵,徐浪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81民初2031号原告:昆明三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传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大屯新区上城名筑小区XX号商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波霞、夏千尧,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段国涵,男,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丽景家园小区*幢*单元*号。被告:徐浪,女,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丽景家园小区*幢*单元*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三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国涵、徐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明三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国涵、徐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三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三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昆明三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 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晏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