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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唐玉龙等拒不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玉龙,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穆尚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光伟,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毕晓琳,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唐玉龙,云南省昌宁县人。被执行人辉燕,云南省昌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524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玉龙、辉燕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546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220元,合计人民币1568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500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220元后,余款人民币139625元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执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上述情况,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昌人口征字[2016]第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未执行部分人民币139625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景艳审判员  杨子亮审判员  唐加伟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杨光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