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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查云与钟军镇、曾慧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云,钟军镇,曾慧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3401号原告:查云,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钟军镇,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曾慧卿,女,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告查云与被告钟军镇、曾慧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查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云以已与被告友好协商,庭外了结本案相关补偿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云撤诉。审判员  梁东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毛世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