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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晓东诉马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马万芝,马万一,马万良,马万金,马万清,马万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548号原告王晓东,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马万芝,女,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密山市。被告马万一,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马万良,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马万金,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马万清,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马万华,女,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马万芝、马万一、马万良、马万金、马万清、马万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于得泳审 判 员  魏士萍人民陪审员  王丽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宏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