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陈广侠与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侠,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091号原告:陈广侠,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施金玲,杭州市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路1008号。法定代表人:曾莉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侠诉被告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广侠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广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广侠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