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海泉与杨旭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泉,杨旭仁,郑海泉,杨旭仁,郑海泉,杨旭仁,郑海泉,杨旭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3723号原告:郑海泉,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杨旭仁,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郑海泉诉被告杨旭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泉撤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计454元,由原告郑海泉负担。审判员 胡盛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楼英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