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沈海锋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沈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060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235号建委大楼东侧五、六、八层。组织机构代码:79649216-9。被执行人沈海锋,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海锋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洲民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1213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06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