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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某甲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1刑初387号公诉机关: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28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晶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扬帆、石端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吴钰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1月2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4日晚,同案人刘某乙(已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刘某丙在祁阳县羊角塘镇新华村刘某己开的商店内打牌时引发纠纷,刘某丙用拳头将刘某乙的眼睛打伤,第二天刘某丙的父亲陪同刘某乙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2014年1月28日下午15时许,同案人刘某乙召集儿子刘某甲和弟弟刘某丁、侄儿刘某戊、妹夫陈某甲(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去找刘某丙把事情“说清楚”,被告人刘某甲与同案人刘某乙等人来到羊角塘镇新华村1组陈某乙开的牌馆内找到被害人刘某丙后,刘某乙对被告人刘某甲指认了刘某丙,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丙先是用拳头相互殴打,后持木凳相互殴打,并引发同案人刘某戊、陈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丙的亲友互相扭打在一起,后双方及双方亲友持木凳相互殴打,同案人刘某丁见被害人刘某丙持木凳去打刘某戊,刘某丁便持木凳冲上前将刘某丙的头部打了一下,将刘某丙头部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丙的伤势已构成重伤二级、四级伤残;刘某丁、刘某戊、李某甲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16年3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祁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且系主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仅辩解没有用凳子与刘某丙对打,他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刘某丙的损失,取得刘某丙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同案人刘某乙与被害人刘某丙于2014年1月24日晚在祁阳县羊角塘镇新华村刘某己开的商店内打牌时产生纠纷,刘某丙用拳头将刘某乙的眼睛打伤,第二天刘某丙的父亲陪同刘某乙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2014年1月28日下午15时许,同案人刘某乙召集弟弟刘某丁、侄儿刘某戊、儿子刘某甲、妹夫陈某甲等人商量去找刘某丙把事情“说清楚”,刘某乙等人来到羊角塘镇新华村1组陈某乙开的牌馆内找到刘某丙后,刘某乙对被告人刘某甲指认了刘某丙,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丙用拳头相互殴打,刘某戊、陈某甲与刘某丙亲友互相扭打在一起,后双方及双方亲友持木凳相互殴打,同案人刘某丁见被害人刘某丙持木凳去打刘某戊,刘某丁便持木凳冲上前将刘某丙的头部打了一下,并将其头部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丙的伤势已构成重伤二级;刘某丁、刘某戊、李某甲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庭审前,同案人刘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4.5万元。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三同案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三同案人连带赔偿被害人的损失35万元(不包含前面已付的4.5万元),其中28万元在2014年12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7万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刘某乙的女儿刘某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害人的亲属对三同案人、陈某甲及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上述人员从轻处罚。在二审期间,三同案人将余款7万元付清,之后又增加3万元赔偿款,再次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6年3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县公安局羊角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补偿被害人刘某丙2万元,此款已交至本院标的款账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22日8时许,刘某甲主动到县公安局羊角塘派出所投案。(2)浯溪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丙被他人致伤头部,目前其右颞顶急性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双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内积血、小脑幕硬膜下出血,已构成重伤二级,其中刘某丙颅脑损伤术后遗留双眼视功能障碍、左侧偏瘫及轻度智力缺损,评定为四级伤残;刘某丁被他人致伤头面部及左手,右额面部挫裂创,已构成轻微伤;刘某戊被他人致伤头部,头皮挫裂伤,已构成轻微伤;李某甲被他人致伤头部,头皮挫裂伤,已构成轻微伤。(3)被害人刘某丙陈述,证明那天下午,他在新华村刘某丑所开的商店里打扯胡子,父亲刘某辛在商店门口外面耍。刘某乙在门口问父亲刘某丙在哪里。父亲推说不知。过了二三分钟,他得知父亲被打倒在地,把胡子牌丢掉,到商店前的空地上拉起父亲。这时,一名男子从坪地上拿起一条长木凳从他身后朝他头部打过来,打中他头部,当时就倒在地上昏迷了。出院以后,他才知道是刘某乙的弟弟刘某丁打的。他没有与其他人肢体发生冲突。还陈述事发前几天,因为赌博赔错100元的事情,他和刘某乙打起来,他把刘某乙的眼眶打起淤青。第二天,刘某乙找到他,他出钱要父亲陪刘某乙去医院治疗。(4)证人欧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晚上,老公刘某丙与刘某乙在新华村刘某己商店因打牌的事发生吵打。刘某乙推了一下刘某丙,刘某丙将刘某乙的眼角打了一拳。第二天,公公刘某辛陪刘某乙到祁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费用。28日下午3时许,刘某丙在新华村刘壬商店里打牌。这时,刘某乙纠集刘某甲、刘某戊和刘某丁等人来到刘壬商店,刘某乙问刘某辛刘某丙在哪里,刘某辛说医药费已经付了,要打就打他。刘某乙看到刘某丙后,就用手指到刘某丙说:“这就是打我的刘某丙”。然后,刘某甲走进商店和刘某丙用拳头打起来了。接着刘某乙的侄儿、老弟及妹夫(陈某甲)都进商店打刘某丙。她老表李某甲、妹妹刘某癸以及自己都在扯架。这时,双方打到外面禾塘上去了。在禾塘的时候,双方用木凳打了几分钟。刘某乙弟弟(刘某丁)就在地上捡了一条板凳朝刘某丙后脑勺猛的打了一下,刘某丙当时就倒地了,血流了一地。参与打架的刘某乙等人见状都逃走了。李某甲头部被打伤,刘某癸眼睛被打肿,她这方的人打电话报警了。(5)证人刘某癸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她在陈某乙店门边看父亲刘某辛打牌,刘某乙带了4人过来,指认正在里面打牌的哥哥刘某丙,她用手拦住门,不知被谁在她头上打了一拳,然后扯她头发,把她头按住并在她身上踢了两脚,其他人就都冲上去打刘某丙,老表也在商店打牌,上去扯被打伤。她被附近的群众拉开后,看到嫂嫂在那边哭,刘某丙的头被人打破了,倒在地上昏迷不醒,地上有很多的血,还有一条被打烂的凳子。刘某乙他们当时就跑了。(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在刘某丑家扯胡子,看见有七、八个人来到店里,过几分钟后,那些人与刘某丙打起来了,他去拉架没有拉住,他们就从店里打出来了,在屋前的禾塘上又打起来了,当时很混乱,后刘某丙被打倒在地,流了很多血。(7)证人戴某甲证言,证明三四天前,刘某乙与刘某丙在“扒船”赌博过程中发生冲突,刘某丙打伤刘某乙眼部,刘某丙把刘某乙的眼睛治好了并赔了医药费。案发当天,刘某乙带人来报复刘某丙的。当时,他在刘壬家里扯胡子,听到外面在吵,就出去看见外面的人在打架,场面一片混乱,拿着长凳子在打,现场打烂了5、6条凳子和3、4张桌子,刘某丙和李某甲的头部都被打出血来,打人的人跑了,受伤的家属去追。他报了警。还证明刘某乙当时并不知道已经报警。他边打电话边看到刘某丙与刘某乙的老弟在面对面打,当时刘某乙的老弟(刘某丁)手中已经拿了一条二人凳,这条二人凳一头有凳脚,另一头没有凳脚,在打的过程中,刘某丙往左偏了一下头,用右手抬起挡了一下,刘某乙的老弟用凳面子的内侧平行打在刘某丙的头部,不是猛用力打的。刘某丙倒在地上没动了,参与打架的人就跑走了,受害人的家属赶紧追上去。他打完电话走近刘某丙,发现刘某丙脑壳出血了,这时,刘某寅已经用手按住刘某丙的伤口止血。他就打卫生院李某甲医生的电话,要他过来抢救,接着打120电话,其他人开着刘某丙本人的车子来了,他在场顺带把刘某丙抬上车。期间,刘某乙没有参与抬刘某丙。(8)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她店里有6张桌子,刘某丙的父亲就坐在商店前外面的禾堂坪上的桌子上打牌,刘某丙坐在伴柜台的一张桌子上打牌。下午3时许,外面突然冲进来7、8个人,问刘某丙的父母刘某丙在哪里,然后他们吵起来了,刘某丙从店里面走出去,那群人见刘某丙就拿起桌子和凳子向刘某丙打去,刘某丙的头部被打破,头上全部是血。李某甲过来扯架,也被那些人打伤后脑壳,出了很多血。(9)证人刘某卯证言,证明当时,刘某乙儿子见刘某丙直接用拳头打刘某丙的头部,二人从屋内打到屋外,另外几个跟着刘某乙的人拿起凳子打刘某丙后脑壳一下,刘某丙倒地。这边打牌的人去扯架,那几个人打扯架的人,双方打起来,用凳子打了3-5分钟。刘某丙、李某甲和刘某癸受伤。刘某乙与刘某丙打架的原因是2014年1月24日晚上在新华村刘某己商店“扒船”因为钱的事发生冲突,刘某乙打刘某丙,但没有打赢,被刘某丙打伤眼睛,后刘某丙的父亲带刘某乙到祁阳做过检查,刘某乙心里还是不服气,所以带人来打刘某丙。(10)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3时许,他在刘壬商店前面的水泥坪上看打牌,有两个人到牌桌边问刘某丙在哪里,有人回答在屋里面。这两个人看到刘某丙就用拳头打,三个人从屋里打到水泥坪来了。又来两个人也一起去打刘某丙,刘某丙被一个人用长板凳在后脑勺打了一下,刘某丙当时就倒在地上,脑袋被打开一个口子,地上出了一摊血。后他们被群众扯开。来打架的有五个人,其中两个人被刘某丙用板凳打伤。(11)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3时许,刘某丙在商店里打牌,刘某丙父亲在商店禾坪处打牌,这时来了两个人,听说是两父子,在本月24号与刘某丙发生过纠纷并打了一架,现来找刘某丙来理论的,双方吵起来了,接着打起来了,刘某丙被砸倒在地,半天没有起来,因商店里的人比较多,有些人想去扯架,也被胡乱打了一通,场面一下子乱了起来,打架场面很混乱。(12)证人刘某辛证言,证明儿子刘某丙于2014年1月24日与刘某乙在新华村1组刘某己家因“扒船”赌博的事发生纠纷,刘某丙打伤了刘某乙的左眼。第二天,他陪刘某乙到祁阳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付清所有费用,还给了100元。案发当天,刘某乙纠集人来是报复的,当时他坐在陈某丙商店禾堂坪里的桌子上,刘某丙坐在里面在麻将桌子上打牌,刘某乙问刘某丙在什么地方,并看到了刘某丙。刘某乙的儿子拖住刘某丙的手到了商店大门外,他走过去,不知道被谁推,他与刘某丙、刘某乙的儿子三个人都一起倒在地上。他从地上爬起来,刘某乙讲老人家打不得。在打架过程中,他拿起一条脚凳把刘某乙的侄儿打了一下。后来,刘某丙的脑壳出血了,爬不起来了。他认为是“胖子”打了刘某丙就去追“胖子”(刘某戊),追到戴某乙屋边的公路上,他抓住“胖子”背后的衬衣,“胖子”就倒在地上。当时场面很混乱,他倒在地上没有看清打架具体经过。(13)证人段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刘某辛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还证明刘某丙脑壳的伤是刘某乙的弟弟刘某丁用凳子打起的,刘某癸、李某甲也受了伤。(14)证人肖某某证言,证明刘某丙已经在祁阳县人民医院做过开颅手术,是2014年1月29日凌晨被转送入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当时人昏迷不醒、颅内有出血,存在生命危险,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人还没有脱离生命危险,花了近10万元医药费。(15)证人刘某寅的证言,证明刘某丙被打倒在地上,他用手按住刘某丙的伤口帮他刘某丙血,后赤脚医生李某甲来了,他没看到具体打架过程。(16)证人刘某辰证言,证明2014年1月28日下午3时许,刘某丁急匆匆回家找到她,对她讲“嫂嫂,赶快报警好多人在打架,那边有很多人在打这边的人。”当时刘某丁脑壳在出血,她用刘某丁的手机打了110,报警称在新华村6组有人在打架。接警员问在哪里,她答在鸡笼山这里。另刘某丁、刘某戊、刘某甲打完架后就回家了,刘某乙被对方的人扯到不准走,她赶去的时候,对方在打刘某乙,后羊角塘派出所民警将刘某乙带走了。(17)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明同案人刘某丁、刘某乙、刘某戊仔细查看后不能辨出刘某丁打伤刘某丙的板凳。刘某辛辨认出8号照片上是与刘某丙打过架的刘某甲、同时辨认出6号照片上是刘某乙、10号照片上是刘某戊和11号照片上是陈某甲;刘某卯辨认出10号照片上是刘某乙、6号照片上是卡住其脖子的陈某甲、12号照片上是和刘某癸打架的刘某戊、指认胖子和刘某癸打架以及刘某丙倒地的位置。(18)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扣押清单,证明案发现场概貌、地理位置及祁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折叠木椅1把、木凳5条。(19)检查笔录,证明民警对同案人刘某戊、刘某丁、刘某乙的全身检查后,发现刘某戊头顶右侧处有伤口,并缝了几针;刘某丁右眼眉骨缝了四针,左手的中指、无名指、小拇指有瘀青;刘某乙头部左眼框处有块淤青。(20)收条,证明刘某乙于2014年1月30日付被害人刘某丙医疗费3万元。(21)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同案人刘某丁、刘某乙和刘某戊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三同案人连带赔偿35万元(不含已付4.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三同案人和陈某甲、刘某甲全部谅解。在二审期间,三同案人又增加3万元赔偿款,再次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2)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23)永州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证明2014年1月28日15时3分0秒接1357460****(系戴某甲拨)报警称羊角塘新华村与小泉村交界有二十几个人在打群架、15时9分0秒接1866502****(系刘某辰用刘某丁的手机拨)报警称在新华村鸡笼山有人打架,请派人快点过来。(24)同案人刘某乙供述,2014年1月24日晚上8时许,他与被害人刘某丙在新华村1组刘某己家“扒船”,因赔钱的事,双方引发纠纷,他站起推了刘某丙一下,刘某丙动手打了他左眼。第二天,刘某丙父亲陪他去医院治疗并承担所有的费用。2014年1月28日,他喊儿子刘某甲、弟弟刘某丁、妹夫陈某甲、侄儿刘某戊共5个人到新华村刘某己老弟的商店里去找刘某丙,要刘某丙赔礼道歉。到刘某己老弟家商店后,他看到了刘某丙并进行指认。刘某丙听到就站起来,不知怎么刘某甲与刘某丙打了起来,他去劝架,又喊刘某戊、刘某丁也去扯架。刘某丙没动手就站了起来,不知道谁拿了个凳朝刘某甲背打了一下,后面就打乱了,看不清楚谁与谁打了架。最先是他儿子受伤,是刘某丙用凳子打的。刘某丙的伤不知是刘某甲、刘某丁还是刘某戊造成的。(25)同案人刘某丁供述,2014年1月28日,哥哥刘某乙喊他、刘某戊、刘某甲和陈某甲找刘某丙,把刘某丙打伤刘某乙眼睛的事情说清楚。刘某乙和刘某甲父子走在前面,其余的人走在后面。他、刘某戊和陈某甲进入商店时听见里面发生争吵,刘某甲父子与刘某丙、刘某丙父亲和刘某丙姐姐发生肢体接触,屋内混乱起来,他和刘某丙用拳头互殴、从屋内打到屋外,然后用长方凳互殴,他的右眉骨被打伤出了很多血、左手3个手指头被打脱臼。他往晒谷坪方向跑,刘某丙、刘某丙父亲和姐姐3人追打他,刘某丙父亲自己倒在地上(可能年纪大了),他抢过刘某丙父亲手中的长方凳,见刘某丙用长方凳打侄儿刘某戊,他冲过去用凳子从刘某丙的右后侧打中刘某丙的头顶部,刘某丙顿时倒在地上。他见状把凳子丢掉就逃走了。之后,他和刘某戊去羊角塘医院治伤,在治疗时被民警抓获。(26)同案人刘某戊供述,与同案人刘某丁的供述基本一致。还供述自己被刘某丙打了四下,刘某丁用长木凳打中刘某丙头部,刘某丙倒地,并供述刘某丙从商店里冲出来打刘某乙,刘某甲就冲过去打刘某丙,二人用拳头互打了1分多钟,刘某丙从地上拿木凳子打刘某乙,刘某甲跑了。(27)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调解笔录、刑事谅解书和赔偿款发票,证明本院在审理同案人刘某丁、刘某乙、刘某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中,被害人的亲属对三同案人、被告人刘某甲及陈某甲均予以谅解。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又自愿补偿刘某丙2万元。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同案人刘某乙的纠集下,与刘某戊、刘某丁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与同案人刘某乙、刘某戊、刘某丁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同案人刘某丁的一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二个罪名,应按择其重罪的原则,被告人刘某甲与同案人刘某丁、刘某乙、刘某戊在寻衅滋事范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被告人刘某丁持长木板凳致伤刘某丙的头部一下,造成刘某丙重伤,超出了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人刘某乙、刘某戊的犯意,刘某丁与被告人刘某甲、同案人刘某乙、刘某戊就此之间没有共同的犯意。因此,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人刘某乙、刘某戊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的亲属对三同案人和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可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补偿刘某丙2万元,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汤晶林人民陪审员  彭扬帆人民陪审员  石端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代理书记员  吴钰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