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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黄艳梅诉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黑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梅,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黑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102行初29号原告黄艳梅,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法定代表人楚乃龙,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希利,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许今,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法制大队科员。被告黑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晓龙,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孟驰,黑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梅诉被告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告黑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黄艳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艳梅承担。审 判 长  付海林审 判 员  田立东人民陪审员  尤广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