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朱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朱美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002号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马邦奇,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武汉钢铁集团矿业公司灵乡铁矿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系原告马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莲,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为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粤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人员。被告:朱美玲,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马某诉被告朱美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冯荣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