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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囊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季永恩等与王泽高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永恩,郭维绪,朋巴,左金花,胡伟,周林照,郭伟世,朱虎山,季永寿,聂常忠,廖福兵,史正莲,何青兰,张金花,王泽高,王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囊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季永恩,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台子乡。申请执行人郭维绪,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乐都县雨润镇。申请执行人朋巴,男,藏族,1993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昂思多镇。申请执行人左金花,女,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申请执行人胡伟,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申请执行人周林照,男,汉族,1948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四川省什邡市南泉镇。申请执行人郭伟世,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台子乡。申请执行人朱虎山,男,藏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日月乡。申请执行人季永寿,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台子乡。申请执行人聂常忠,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申请执行人廖福兵,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申请执行人史正莲,女,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日月乡。申请执行人何青兰,女,藏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日月乡。申请执行人张金花,女,藏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日月乡。被执行人王泽高,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籍,现定居青海省西宁市。被执行人王海云,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黑马河乡。被执行人王泽高,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籍,现定居青海省西宁市。季永恩等申请王泽高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囊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囊民初字第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季永恩、郭维绪、朋巴、左金花、胡伟、周林照、郭伟世、朱虎山、季永寿、聂常忠、廖福兵、史正莲、何青兰、张金花于2015-1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泽高一直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具体住址,故本院与2016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王泽高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目前为止被执行人王泽高仍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为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囊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囊民初字第9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林更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俄金旺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