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9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彭世全与永川区来苏镇水磨滩村三元坝村民小组,来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世全,重庆市永川区,重庆来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9347号原告:彭世全,男,1951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才,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唐尚平,组长。被告:重庆来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水磨滩村新桥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何仁聘,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世全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水磨滩村三元坝村民小组、重庆来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世全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水磨滩村三元坝村民小组、重庆来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世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水磨滩村三元坝村民小组、重庆来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世全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水磨滩村三元坝村民小组、重庆来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世全负担。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孙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