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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倩平与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倩平,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1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倩平,女,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倩平与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劳人仲字(2016)第90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过程中,执行得被执行人的债权尚有款20022元在本院账户,从该款中依法扣缴本案执行费149元后,将16611元转付申请执行人苏倩平,申请执行人实现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实现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横劳人仲字(2016)第90号仲裁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李智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赖家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