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文叔军与程胜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叔军,程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文叔军,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组织机构代码420104197903100514。被执行人程胜武,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组织机构代码42220119700217227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叔军与被执行人程胜武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程胜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