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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黄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在执行(2016)桂1024执164号中,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并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划扣其存款4075元。并于当月26日退给申请执行人4025元,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24民初28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宗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林永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