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督4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中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督47号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徐中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徐中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讼申请。经审查,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会 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