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行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泉州诚成工艺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诚成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行初154号原告泉州诚成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镇潘山街。法定代表人成秉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宏亮,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31号。法定代表人杨国昕,代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诚成工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泉州诚成工艺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行使其诉讼处分权的具体体现。本案原告泉州诚成工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诚成工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泉州诚成工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锦清审判员 纪荣典审判员 宋希凡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江雪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