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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琦与李重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琦,李重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杨琦。被执行人李重金。申请执行人杨琦与被执行人李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杨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重金偿还借款287000元。本院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重金几个银行账户,但余额只有几百元,于2016年10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重金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但该房屋登记有35万元的抵押,无处置价值。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重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琦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杨琦本次申请执行借款287000元。被执行人李重金尚欠申请执行人杨琦借款2870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重金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皓常审 判 员  伍 强代理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