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金林与范红坤、叶小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林,范红坤,叶小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林。被执行人范红坤。被执行人叶小银。本院在执行赵金林与范红坤、叶小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范红坤、叶小银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除其名下位于靖江市景安苑19幢106室房屋(经济适用房,不宜处置)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唐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