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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金林与范红坤、叶小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林,范红坤,叶小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林。被执行人范红坤。被执行人叶小银。本院在执行赵金林与范红坤、叶小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范红坤、叶小银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除其名下位于靖江市景安苑19幢106室房屋(经济适用房,不宜处置)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唐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