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收与被执行人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收,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汪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杜收,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被执行人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被执行人汪洪涛,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537号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汪洪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汪洪涛、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良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