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小惠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小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7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20473878-7。法定代表人:毛正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杰鸿,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小惠,男,生于1958年11月16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审申请人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建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小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泸民终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案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龙马建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周学英审判员 袁淑华审判员 谭清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侯倩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