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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小惠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小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7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20473878-7。法定代表人:毛正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杰鸿,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小惠,男,生于1958年11月16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审申请人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建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小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泸民终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案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龙马建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周学英审判员  袁淑华审判员  谭清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侯倩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