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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邹政与陈礼洪、叶建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政,陈礼洪,叶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邹政。被执行人陈礼洪。被执行人叶建丽。关于申请执行人邹政与被执行人陈礼洪、叶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对保全叶建丽所有的位于襄城区檀溪路70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暂停拍卖,并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