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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0502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启祥与泸州龙跃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启祥,泸州龙跃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0502民初3603号原告:袁启祥,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小市官渡镇。被告:泸州龙跃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兰田镇花果路5号楼2层5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袁启祥与泸州龙跃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启祥于2016年11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启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 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富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