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7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俊涛与林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涛,林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7190号原告:胡俊涛,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荣,系原告妻子。被告:林海松,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胡俊涛与被告林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凌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于同年8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胡俊涛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涛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胡俊涛负担。审 判 长 陈凌锋人民陪审员 严云飞人民陪审员 王佳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施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