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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司新华与袁志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新华,袁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司新华,男,1964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袁志刚,男,1974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司新华与袁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司新华要求被执行人袁志刚支付劳务报酬1014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元、申请费57元,共计102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丁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