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4行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立发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1054号原告任立发,男。委托代理人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启东,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长勇,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顺,男,市长。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倩倩,女,北京市人民政府干部。原告任立发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立发起诉请求:1、确认东城区政府作出的东政发[2016]1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违法;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6]2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3、附带审查《北京市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经查,董明崑因不服本案被诉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京04行初36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程序合法,并据此判决驳回董明崑诉请撤销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京行终4352号行政判决终审维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诉征收决定已为本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效力所羁束,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本案中,因对原行政行为的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故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立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振宇审 判 员 贾 毅审 判 员 向绪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玮书 记 员 张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