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海军、李玉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海军,李玉红,三河市儿童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特17号申请人姜海军(患方),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申请人李玉红(患方),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申请人三河市儿童医院,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宫东大街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082679915660N。法定代表人周万来,该医院院长。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姜海军、李玉红与申请人三河市儿童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该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三河市儿童医院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三河市儿童医院撤回确认申请。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姚爱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