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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海军、李玉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海军,李玉红,三河市儿童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特17号申请人姜海军(患方),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申请人李玉红(患方),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申请人三河市儿童医院,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宫东大街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082679915660N。法定代表人周万来,该医院院长。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姜海军、李玉红与申请人三河市儿童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该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三河市儿童医院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三河市儿童医院撤回确认申请。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姚爱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