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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富霞陶某某,杨新闻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2888号原告:陶富霞陶某某,女,汉族,1976年出生,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杨新闻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出生,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陶富霞陶某某诉被告杨新闻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陶富霞陶某某于2016年11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富霞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富霞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富霞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丽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