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卫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卫军,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西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105035020。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卫军,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022000010451。法定代表人:朱月华。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卫军、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休公证字第2224号公证债权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卫军、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卫军、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汪卫军、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部门款项6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