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20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泳萱与徐赶年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港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雄和远皮革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20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港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西基达利工业园9栋2楼东。法定代表人:程正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从辉,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霞,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雄和远皮革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革皮具城第一期A二街****号。经营者:钟天桂,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潜,广东道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天港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雄和远皮革行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天港华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天港华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古 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