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02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平凉天正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兰伍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天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兰伍俊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特48号申请人:平凉市崆峒区天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崆峒区天正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被申请人:兰伍俊。申请人崆峒区天正小贷公司与被申请人兰伍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崆峒区天正小贷公司称,2015年1月4日,被申请人兰伍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申请人申请贷款21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被申请人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崆峒区广成花园A区5号楼1单元301室住宅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于申请人,担保其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等一切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被申请人不能按约履行清偿义务时,申请人有权行使抵押权确保上述费用的实现。现被申请人借款期已届满且逾期,拖欠本金210000元,利息44100元,罚息44100元。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崆峒区广成花园A区5号楼1单元301室住宅,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金、利息、罚息共计298200元。被申请人称,在申请人处借款210000元属实,用位于崆峒区广成花园A区5号楼1单元301室住宅抵押担保借款也属实。该房产共有人任粉鱼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属实。未归还到期借款是因为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愿尽快筹资归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后,申请人取得了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花园A区5号楼1单元301室的抵押物权。因被申请人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依法有权以抵押人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借款本金、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兰伍俊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花园A区5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变现,申请人平凉市崆峒区天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被申请人兰伍俊借款本金210000元、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兰伍俊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火勋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