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晥0202执10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朱健生、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朱健生,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晥0202执1049号之三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交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939690-4。负责人:王大坤,行长。被执行人朱健生,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银湖北路168号一层11、12、13号展厅,组织机构代码75298443-6。法定代表人:杜孝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朱健生、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潘井东执行员 黄文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