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行审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吴伟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5行审11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孔祥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九国土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锋涛,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九国土所副所长。被执行人吴伟,男,农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第44条、第7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伟作出市国土发[2016]8-5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6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伟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6]8-5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由临潼区人民政府或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拆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吴伟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吕丰成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