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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吉04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周保辰与蔡明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吉04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周保辰,男,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蔡明清,男,东辽县平岗镇明城煤矿业主,住所地东辽县。申请执行人周保辰与被执行人蔡明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划拨了东辽县平岗镇明城煤矿部分“煤矿奖励资金”,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保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保留申请执行人周保辰在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权利,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殿新审判员  刘靖洋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