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王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王晓娟,杨飞,郑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晓娟,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洪燕,女,汉族,农民。郭建军与王晓娟、杨飞、郑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71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晓娟、杨飞、郑洪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建军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家里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晓娟、杨飞、郑洪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建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晓娟、杨飞、郑洪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建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敖日格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