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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391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丁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贺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肖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