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391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丁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贺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肖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