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郭双峰、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双峰,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郝建欣,宁晋县科迪商贸有限公司,张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368号申请人:郭双峰,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耿庄桥镇耿庄桥村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梅,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段羊杯村,组织机构代码:58543580X。法定代表人:刘彦栋,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郝建欣,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苏家庄镇段羊杯村人,现住。被申请人:宁晋县科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苏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85420413。法定代表人:李建通,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张成芳,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苏家庄镇苏家庄村人,现住。申请人郭双峰与被申请人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郝建欣、宁晋县科迪商贸有限公司、张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双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郝建欣、宁晋县科迪商贸有限公司、张成芳的银行存款580088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单号为xxxxxx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双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郝建欣、宁晋县科迪商贸有限公司、张成芳银行存款580881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郝建欣、张成芳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424元,由申请人郭双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玉平审 判 员 沈朝儒人民陪审员 周炳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