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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945号

李建珍诉田磊、田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珍,田磊,田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珍,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田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田敏,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

原告李建珍诉被告田磊、田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建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磊、田敏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建珍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