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488号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玲,女,沈阳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丹,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号**#132。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董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