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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0488号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488号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玲,女,沈阳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丹,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号**#132。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董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