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倪安淑,女,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王天明,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执行倪安淑与王天明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兑现3039.88元,现被执行人王天明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倪安淑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天明尚欠倪安淑案款30308.23元及利息、诉讼费376元、执行费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2执1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本合
审判员 徐永青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叶 军 关注公众号“”